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标明保护区域、保护级别以及责任单位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