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除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和国家、省、市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外,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不得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编制机关提出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