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除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和国家、省、市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外,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不得修改。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编制机关提出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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