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