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