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反映城乡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的;
(二)承载地域历史文化记忆的;
(三)具有生态保护和修复、防洪排涝、水源涵养等功能的;
(四)具有特殊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军事价值的;
(五)其他应当纳入保护名录的。
(一)反映城乡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的;
(二)承载地域历史文化记忆的;
(三)具有生态保护和修复、防洪排涝、水源涵养等功能的;
(四)具有特殊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军事价值的;
(五)其他应当纳入保护名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