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除防范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防灾减灾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建设项目和国防、军事等特殊用途建设项目外,禁止一切损毁山体、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的行为。
禁止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期限届满的,不再续期。
禁止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期限届满的,不再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