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岸带等区域内的山体纳入山体保护区域的,其他法律法规作出更为严格保护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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