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破损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恢复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造成山体破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治理责任。
因自然因素破坏或者造成山体破损的责任主体灭失以及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破损山体的修复治理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山体修复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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