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负有山体修复治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会同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依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编制山体修复治理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