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修复治理工程竣工后,负有山体修复治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会同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山体修复治理方案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报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