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