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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