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