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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