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山体的行为。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