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山体保护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