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网,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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