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