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以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