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体育总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和推动全民健身工作。
市和区县(市)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应当将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指导服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专业全民健身比赛、普及全民健身科学知识、培育全民健身骨干队伍等作为推进全民健身工作的基本职责。
市和区县(市)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应当将发展基层体育社会组织、指导服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专业全民健身比赛、普及全民健身科学知识、培育全民健身骨干队伍等作为推进全民健身工作的基本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