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并建立健全指导、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发展。
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医务工作者等参加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健身团队以及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公众开展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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