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加大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力度,规范体育社会组织管理,提升体育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
鼓励和支持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依法组建体育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为体育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依法组建体育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为体育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开展活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