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公办学校在规划、建设配套的体育设施时,应当根据向社会开放的实际需要,使体育设施与教学区域相对隔离。
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未与教学区域隔离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隔离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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