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建设和配置健身步道、登山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设施,完善农村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并利用农村文化礼堂等场所开展全民健身培训、展演、比赛和其他公益性健身活动,为农村居民参与全民健身创造条件。
区县(市)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在企业集聚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方便职工就近参加健身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利用单位闲置场地配置全民健身设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在企业集聚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方便职工就近参加健身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利用单位闲置场地配置全民健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