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遵循统筹协调、城乡兼顾、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设施的配建标准、规划布局以及实施保障等内容。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设施的配建标准、规划布局以及实施保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