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建设和管理全民健身设施,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市场化产品和服务,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和赞助。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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