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自愿选择健身方式,开展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全民健身方式。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支持公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提供相关基本公共服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支持公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提供相关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