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根据本级全民健身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配合体育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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