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体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全民健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全民健身活动,并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