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支持体育社会组织成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主体。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综合性、专项性体育社会组织建设,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通过自办自律、互助合作等方式整合利用社会性全民健身资源,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综合性、专项性体育社会组织建设,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通过自办自律、互助合作等方式整合利用社会性全民健身资源,开展全民健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