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校未按照规定开放体育设施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