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