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未履行相关管理维护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属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属于其他全民健身设施并向公众开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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