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庄,可以申报市历史文化名村:
(一)村落形成年代久远,能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五百平方米;
(三)基本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一)村落形成年代久远,能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五百平方米;
(三)基本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