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市历史文化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内容、报送审批程序以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参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