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