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