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
(二)完善基础设施,合理利用文化资源;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灾抢险演练;
(四)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保护工作;
(五)配合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对历史建筑的普查、登记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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