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的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保护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