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