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对街区内的消防供水、消防站(点)、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防火分隔、火灾危险源控制、用火用电设施改造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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