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对现有道路、街巷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维修保养厂、加油站等设施;
(二)不得新建、改建影响街区格局和风貌的高层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以非机动车通行为主,适当限制机动车通行。
(一)对现有道路、街巷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维修保养厂、加油站等设施;
(二)不得新建、改建影响街区格局和风貌的高层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以非机动车通行为主,适当限制机动车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