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突出其文化功能和商业中心地位,改善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质内涵。
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不得新建高架桥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给水、燃气等管线应当在地下敷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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