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条件、整体风貌环境和历史环境要素。
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的修缮费用支出、腾空搬迁等具体标准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房屋经修缮后,日常维护工作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负责。
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的修缮费用支出、腾空搬迁等具体标准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房屋经修缮后,日常维护工作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