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市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