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历史建筑修缮方案未经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的修缮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致使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