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