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被撤销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