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市房产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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