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